*ST天喻: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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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既
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
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五条 在选举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按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
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按其投票意愿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出席股东应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条 选举步骤及清点、计票规则
  (一) 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选票,出席股东在选票上
注明以下内容:
理人);
  (二) 选举投票
  出席股东在选票上其投票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使用的
投票权数;每位出席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三) 收集、统计选票工作程序
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清点;
  (1) 每张选票上是否有遗漏内容,是否涂改;
   (2) 每张选票上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是否有误;
   (3) 每位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
   (4) 每位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 计票规则
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废;
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的,该选票作废;
错的,该股东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申领空白选票进行补充或更正,原选票由
工作人员收回并销毁;如该股东未作补充或更正,则该选票作废。
   (五)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当选规则
   第九条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第十条 如果获得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2 投票权数的董事候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一条   如因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获
得的投票权数在当选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
人数的,由股东会即时就该等董事候选人按照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
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十二条   如一次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达到当选董事总人数的
程》规定的应选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人数仍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会补足。
  第十三条   如一次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
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或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当选董
事总人数的 1/3,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剩余名额
进行再次选举,直至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 2/3、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达到当选董事总人数的 1/3。
如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会
补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股东会在适用本实施细则时,遇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会继续
举行时,股东会应即时就该等事宜作出决定,以保障股东会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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