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喻: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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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
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
的总称。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
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其授权
代表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等;
  (八)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
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
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
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
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
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
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
披露尺度;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
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
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五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
内容包括:
  (一)   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
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   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五)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六)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七)   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八)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九)   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十)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
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十一) 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交流活动;
  (十二)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但应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十三) 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
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给其他投资者;
  (十四)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
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投诉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若公司已
开设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十五) 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六) 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十七) 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八)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可以在按照信息披
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十九)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十)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二十一)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
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二十二)    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
讼;
  (二十三)    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
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二十四)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
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十五) 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
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
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提供数据信息。
  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
  法律顾问应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要求,从防范法律风险角度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的特定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二十一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
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投资者说明会;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一)走访投资者等。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
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
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
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
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签署承诺书(如涉及)
→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
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
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
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
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
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
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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