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喻: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6: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
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
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
  (一) 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其关联性
与程序性后报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会议资料送达各与
会者;
  (四) 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要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 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 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和待办理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工作细则将予以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列明事项,以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天喻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