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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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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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个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
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
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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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后,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
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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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
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
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同时原《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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