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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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进一步完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或“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
部门或个人的干预。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情况、履职情况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成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成员需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
理专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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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除法定情形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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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的有关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间要求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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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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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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