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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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
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的权益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向已投资公司追加投资;
(三)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公司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
出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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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权限
除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之外,其他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长的权限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下述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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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股东会、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
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及时对投资项目作出调整或修订。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司内
外部资源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外汇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程
序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牵头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牵头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
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对外投资牵头管理部门应组织
相关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投资意向书或
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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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等作出评价。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
被投资单位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投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股权等资产。投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资产的,必须妥善办理
财产交接手续,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财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牵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
制实施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的审计、中止、
终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应当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专项报告,提请
总经理或董事会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该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
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 因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的;
(三)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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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现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投资的其他情形的;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明显不符合公司经营方针或发展规划的;
(二)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因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亟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
程序及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公司对外投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
做好收回、转让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财产交接、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政府部门批复、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档案等所有文件正本,
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上述各类文件的副本应当作为备查文
件,连同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
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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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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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