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
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
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
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
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
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董事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聘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
会议上进行申辩。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
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董事。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
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
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