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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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
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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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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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由审计委员会结合项目情况确
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
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
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
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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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
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
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
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
意见予以记录及保存。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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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
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
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
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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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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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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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