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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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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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
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包含一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基本交易原则
第五条 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
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不得从事投
机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由管理层代表、资金部、财务共享中心、审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评估、交易操作、交易记录和监督。
第八条 资金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
度和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并提交管理层代表审批;负责公司外汇衍生
品业务的具体方案。
第九条 财务共享中心资金组负责衍生品业务的具体实施,会计组负责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并根
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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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确定交易
事项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报批程序、组织提交议案、负责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和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股东会负责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批。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前,应依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流程,
明确决策机制、授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规范业务操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责任分工,资金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报审和实施,确保遵循以下流程:
  (一)、 资金部汇总外汇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计划,报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前,由资金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必要时
可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对待选的外汇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三)、资金部负责制定具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提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
  (四)、在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内的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获得总部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审批;超出年度计划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需按年度交易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五)、交易完成后,财务共享中心资金组及时整理文档,提交财务共享中心会计组记账,以
备审计检查及提供证券部完成相关交易对外公告。
            第五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资金部负责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部负责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
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
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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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资金部应月度汇总外汇衍生品交易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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