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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12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目的是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室,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室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室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
于三人。
第八条 审计室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室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室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
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
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室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室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室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室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室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三十条 审计室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室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室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审计室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
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做好安全防护
措施,对于在审计工作中获悉的公司财务资料、商业秘密等各项信息和实物资料,
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外传。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
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