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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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12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承办;证券投资部负责协调委员会
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召
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包括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
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
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
财务报告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
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
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同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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