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1-42 号具体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
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
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社会公众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七条 公司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
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
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
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
者预测。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
解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
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股份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
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
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八条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九条 公司会计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
公司目前各类交易或者事项。财务部门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
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
细科目,财务部门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会计科目和主要
账务处理的规定自行设置。
会计科目编号供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
软件系统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科目和编号如下表: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资产类 负债类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期间
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记账本位币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分)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
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五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
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合
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
值与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
积和未分配利润。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
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
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
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
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
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
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
益。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
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
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六条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
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
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
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
本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具备上述三要素时,表明本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
类似表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
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
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
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
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
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 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
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在报告期内,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该子
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 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将该
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上
报告期内合并报表编制,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在报告期内,不调整合并资产
负债表的期初数;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
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
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
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1)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
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
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
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2)“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
益相互抵销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3)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
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4)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
损益,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
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按照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
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5)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
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
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
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
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
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日,本公司在个别财务报
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
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
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 股本溢价)
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
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
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
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
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
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
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按照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
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
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购买日之前持有
的被购买方股权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该股权原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作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
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权益法核算下的除净损益、其
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
购买日采用与被投资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其
相关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3)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
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
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且丧失控制权
一次交易处置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
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
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
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
失控制权时采用与原有子公司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与原有子公司相关的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
入当期损益。
多次交易分步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首先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丧失子公司控
制权之前的各项交易,结转每一次处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应按照“母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有关规
定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
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处
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
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
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
制权当期的损益。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将多
次交易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
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一项交易的发生
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
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
例。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
资前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
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十七条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合
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
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
短(一 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
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
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
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
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在以外币
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的情况下,先将可
变现净值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以记账本位币的
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项存货的期末价值;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
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
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对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
策,使之与企业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再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
编制相应货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
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
近似汇率折算。
(3)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
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4)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
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示。
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
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
置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
合同。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
权利终止;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
该部分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
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
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
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
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
付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
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除非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
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
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
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
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
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
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
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
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
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
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
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
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
失转入留存收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
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
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
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贷款承诺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在承诺期间内以既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
发放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
偿付债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
保合同负债以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
金额扣除按收入确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
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
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
定义;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
于结算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
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
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
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
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
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
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工具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其公
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
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
影响损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
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
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
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
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
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
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1)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
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
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
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
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
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
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
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
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
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
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
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
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
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①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
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
其分别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应收票据组合 2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3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2 信用风险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
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 3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 4 信用风险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 1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合同资产组合 2 信用风险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应收账款账龄按照
自初始确认之日起计算。
②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
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
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
减值的金融资产。
(3)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
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4)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
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
况通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
还将被减记的金额。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
收回当期的损益。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
给另一方;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
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1)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
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
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
产转移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
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
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
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②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
应终止 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
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
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
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3)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公司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
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
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本公司具有抵销已
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
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
关负债进行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按本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允价值计
量确定。
第三十一条 套期会计
套期,是指公司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
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
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
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公司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
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1)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
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分别计入当期损益
和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
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
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
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累计变动额。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
的,公司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实际
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但不应当晚于对被
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公司按照相同的方式对累计
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
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
(2)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
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
期储备的变动额。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 项非金融资产或
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
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公司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不属于如上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
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
当期损益。
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
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公司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
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当公司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
当予以保留,并按照上述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
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极可能
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然会发生的情况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
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
(3)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
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
司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
部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风险影响利润表不同列
报项目的,公司将相关套期利得或损失单独列报,不应当影响利润表中与被套期
项目相关的损益列报项目金额。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
账面价值的,公司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5)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公司在套期关系存续期
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
价值的,公司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在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的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时,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
期各组成项目中分摊进行相应处理。
(6)公司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
定为套期工具时,应当区分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是与交易相关还是与时间段相关。
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
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公司在特
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公司应当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
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对于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司按照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
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期权
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按照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会计处理
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司按照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
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公司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 将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在
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仅限于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 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
套期)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若终止
运用套期会计,则其他综合收益中剩余的相关金额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司应当以
校准时间价值为基础,将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这两个时
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
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司将两个时间价值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较低者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扣减累计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金额后尚有剩余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
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
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时作出书面记录,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金融
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主体(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持有人)与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
主体相一致;金融工具的偿付级次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须交付的工具的偿付
级次相一致。
上述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司在指定时将其账面价值(如 有)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该金融工具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的,公司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
止或已行使,或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不再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
管 理。
(2)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仍然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工具的条件。
当公司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时,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终止时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其新的账面
价值。同时,公司采用与该金融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之前相同的方法进行计量。
第三十二条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
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
的,本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公司采用市
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
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
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
经济利益的能力。
(1)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
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
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
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
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
输入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
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
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
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2)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
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
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
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
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三十三条 存货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
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库
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材料等。
公司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
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
的目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
营过程中, 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
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
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
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 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
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
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
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公司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
的存货, 按存货类别计提。
(4)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
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2)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
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
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
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制度第三
十条。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
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 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
销。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
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
直接材料、制造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
发生的其他成本;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
能够收回。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
一项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
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公司将对于超
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
同有关的预计负债: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
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
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
业周期, 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
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
业周期,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
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第三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
公司的联营企业。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
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视为共同控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
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
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视为重大影响。
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 20%)以上但低于
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
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
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
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
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
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
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
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
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
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若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
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
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
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1)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
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
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
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
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
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
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
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
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
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
在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 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
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
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
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见本制度第四
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
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
筑物。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本制
度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减累计减值及净残值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投资性
房地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
旧率如下:
投资性房地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50 4 1.92-4.80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
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
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
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50 年 4% 1.92-4.80%
网络小区 10 年 4% 9.6%
运输设备 8年 4% 12.00%
专用设备 5-8 年 4% 12.00-19.20%
IP 网设备 8年 4% 12.00%
办公设备 5年 4% 19.20%
通讯设备 5年 4% 19.20%
数据中心设备 10 年 4% 9.6%
其他设备 3-5 年 4% 19.20-32.00 %
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减值,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本制度第四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
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
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
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
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
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
提的折旧额。
公司各类别在建工程具体转固标准和时点:
类别 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房屋建筑物 房屋及建筑物综合验收合格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网络小区 工程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设备及其他 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第四十条 借款费用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
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
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
经开始。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
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
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
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
可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
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
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
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
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其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
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年初年末加权平均数乘以所
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
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
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公司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
相关 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
标注、整合、 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
质量评估、登记结算、 安全管理等费用。公司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
清洗、标注、整合、分析、 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定
义和确认条件的,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 目 预计使用寿命 依据
土地使用权 50 年 法定使用权
专利权 5 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软件 10 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其他 5-10 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
复核。
(2)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公司在取得时确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
内采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
的成本。具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
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
产,其残值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
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公司将与开展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归集为研发支出,包括研发人员
职工 薪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1)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
段,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在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
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
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二条 长期资产减值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存货、按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
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
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
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
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
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
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
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
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且不大于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
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各项费用摊销的年限如下:
项 目 摊销年限
数字机顶盒和智能卡 5-6 年
电缆调制解调器 5 年
管道租赁费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其他 5-8 年
第四十四条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
报酬或补偿。公司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
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
的福利。
(1)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2)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
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
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
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公司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5)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因
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因利润分享计划所
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设定提存计划
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
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
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
定提存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
收益率确定),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2)设定受益计划
①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
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公司按照相应的折
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 国债或活跃市
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
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②确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公司将设
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
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
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③确定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除
了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当期服务成本之外,其他服务成本均
计入当期损益。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
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
④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
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
减少的精算利得或损失;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
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
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上述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 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公司
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
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
时;
(2)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
折现率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
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
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1)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
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2)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
在报告期末,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
部分: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重新计量其他
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上述项目按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四十五条 预计负债
公司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
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
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
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股份支付
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
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并
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在等待期内的期末,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后
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
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
量,计算确定应转入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股本。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
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授予日以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在等待期内的期末,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
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后续信息表明公
司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
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期末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收入是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
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
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公司按照
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
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
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
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公司不考虑
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
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
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
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
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
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公司
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公司已
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公司
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
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销售退回条款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
向客户转让商品而与其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
还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
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
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
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
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所建造的工程等提供质
量保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公司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
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公司将
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
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
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
单独服务时,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公司承诺
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
判断从事交易时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
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
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
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
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
商品或服务的,公司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
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
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
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
额的,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公司
只有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
为收入。
合同变更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1)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
款反映了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
会计处理;
(2)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
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
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
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
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
整当期收入。
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业务收入,在电视收视服务已经提供,已收取价
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具体方法是将收到的属于当期的收视维护费及收视费
确认为收入,对于预收的收视维护费及收视费根据其实际归属期确认收入。
(2)对于宽带业务收入,在互联网接入服务已经提供,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
款权利时确认,具体方法是将收到的属于当期的上网使用费确认为收入,对于预
收的宽带业务使用费根据其实际归属期确认收入。
(3)对于节目传输收入,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在传输服务期内根据其服务
归属期分期确认节目传输收入。
(4)对于有线电视工程收入,在工程项目完工时确认收入。
(5)对于电视购物收入,于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商品运送至买方、由买方签收
且退货期满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6)对于广告收入,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期间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第四十八条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
条件;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
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 1 元计
量。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
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
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
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
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
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3)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4)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
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
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九条 所得税
公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
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
影响额确认和计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
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其对
所得税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
得税资产,但是以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
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如果交易不属于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
额(或可抵扣亏损),则该项交易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商誉
的初始确认导致的暂时性差异也不产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但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该项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
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暂
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
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
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
以转回。
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
所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
转回。
(1)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
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
入所有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
法或对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
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混合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3)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
抵减, 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
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对于在企业合并中,公司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
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
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
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
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4)合并抵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
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
的净额列示:公司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
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
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第五十条 租赁
公司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
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公司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
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
别资产的使用。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
赁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
项单独租赁: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
中获利;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
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
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
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
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
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
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
计将发生的成本。公司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对该成本进行确认和
计量,详见本制度第四十四条。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将计入存货成
本。
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
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
别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
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
资产类别确定折旧率。各类使用权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
如下: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50 年 4% 1.92-4.80%
网络小区 年限平均法 10 年 4% 9.6%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8年 4% 12.00%
专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8 年 4% 12.00-19.20%
(2)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①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③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④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
止租赁选择权;
⑤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
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
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
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
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 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
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
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
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
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
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
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
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
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
期损益。
(1)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进行会计处理: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
范围;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
当。
(2)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新确定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
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时,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
赁内含利率的,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租赁变更导致租
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
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
的账面价值。
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
理, 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
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
营租赁的,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
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变更在租
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公司按照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
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六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
属于销售。
(1)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
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本
制度第三十条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该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按原资
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
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2)公司作为买方(出租人),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
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本制度第三十
条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该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
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一条 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发行在
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
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
间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并考虑相关所得
税的影响: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
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
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
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
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
虑其稀释性。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
股本、拆股或并股,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
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报告期各年的每股
收益。
第五十二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
处理方法。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法规或者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某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准则或应用指南未作规范的,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进行处理;待做出具体规
定时,从其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
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留存
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
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项目的调整。其他
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
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编制财务报表时,公司管理层需要运用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对会计
政策的应用及资产、负债、收入的金额产生影响。实际情况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公司管理层对估计涉及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判断进行持续评估。会计估计
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
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消耗方式进行调整。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
成遗漏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
生的影响等。
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
切实可行的除外。
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更正前期重要差错的,按
以下程序审批: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编制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事项的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
准。
(2)公司根据以上所报批的事项报告,制定相关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报董事会审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的影响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应在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关联方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
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被确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外,根据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下企业或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也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需对
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及补充资料。财务
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
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
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
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
名盖章。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1-42 号具体准则以及国家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