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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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2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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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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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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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
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一些需要批量采购的既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又
用于日常经营业务的设备、器材和材料,采取先转后用的方式,先从募集资金账户
转出 500 万元到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冲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设备、器材和材
料款,每月进行统计,当这 500 万元冲抵完后继续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 500 万元,
直到项目建设结束。结束后,公司应将转出的未冲抵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
户。
  第十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
说明原因,公司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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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
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
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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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
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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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
 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
 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
 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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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办法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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