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
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下属各级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
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
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
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
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
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
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
行。本办法与本公司《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对外报送信息主办部门
接受信息报送的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依据及 经办人: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对外报送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 资料
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交所等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本公司报送的
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
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本公司所报送的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