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长芯博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制度,并负责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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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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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九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
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
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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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
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
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
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
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公司指派专
人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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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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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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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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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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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后,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
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