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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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
       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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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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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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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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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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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
        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
        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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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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