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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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
       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
       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
       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
       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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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发生。
       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
       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
       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
       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
       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
       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
       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
       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六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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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 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
           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
           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 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
           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并充分考虑所
           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算。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过半
           数通过,独立董事可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
       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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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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