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柯利达: 柯利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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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
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前,发
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
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
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董事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一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
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四) 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
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
确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   相关职能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获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
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授权予以
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
相关信息资料,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查核准;
  (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
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经理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负有信息
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编制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和对外发布工作。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设证
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
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及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
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
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
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或者违规对外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
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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