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的内幕信息,包括:
况发生较大变化;
采取强制措施;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外收益;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一)、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报备。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应当妥善保管,至少
保存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
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
之前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
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硬盘(及类似存储介质)
、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
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
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
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硬
盘(及类似存储介质)、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
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
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
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知悉内 获取内 内幕信
序 身份证号 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登记
知情人姓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码 名称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时间
名 地点 依据 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应分别记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
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二: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工作原因,本单位/本人已知悉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如下信息
(请明确需求时间或者周期和具体内容):
鉴于上述信息属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即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我们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利用上述内幕信息买卖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苏
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内幕信息,除非该信息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正式披露。
限公司上述内幕信息致使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上述内幕信息买卖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
缴纳给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如涉嫌犯罪的,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