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柯利达: 柯利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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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苏州柯利达装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
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其他渠道广泛搜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
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至少三个工作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公司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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