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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
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
第三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
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
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
通。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协商,列席相关讨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严防泄露内幕
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所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
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是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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