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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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适应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
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 1 —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拟定的的公司重大收
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点投资项目、
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事项进行研究并向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2 —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工作程序: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
负责向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投资、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
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报投资、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提案进行研究、初审。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战略委员会办公室根
据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文件及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控
股(参股)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办公
室。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 3 —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同意,战略委员会会议
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会过半数通过。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档案由战略委员
会办公室保存。
 (八)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 4 —
 (九)出席、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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