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
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
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其他须经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
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
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
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或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公司总
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