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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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三)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
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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