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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在定期报告工作期间内,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
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履行定期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
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
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
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意见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独立董事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