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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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
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管理层的一种战略管理职责,在合规前提
下通过加强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全方位的有效沟通和充分的信息披
露,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向现有和潜在
的投资者高透明度地展现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以树立和强化公司在资本市
场上的良好形象和高度认同感,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提升和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
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便利性原则。公司应充分借助网站、平面媒体等现代沟通手段与技术,
提升交流沟通的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流上的便利。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塑造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型股权文
化;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通过充分的
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
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跟踪和研究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收集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经营情况,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守法、及时、完整、真实、公平;
  (二)根据投资者需求,不定期组织召开分析师会议、电话会议和路演等;
  (三)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与财经媒体、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者与媒体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与监管部门、上交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六)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
定期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流程。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
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
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五日内,重
大信息、重大事项公告前或者监管机构规定的静默期内,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
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
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及时答复,并将视需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
络互动媒体与投资者交流,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并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及时编辑更新公司及人员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
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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