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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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报
告的编制与披露,保证财务报告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
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如下风险: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第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如下风险: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
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并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收
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
年度、半年度、季度合并财务报告及月度合并会计报表等。各子公司财务会计部
按照公司的编制要求完成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第七条 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要及时提供编制财务报
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编制准备及授权审批
  第八条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的制定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
的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
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
间安排等相关内容。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下发各控股子公司执行。
各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的要求编制本公司具体财务报告
编制方案,上报公司备案。
  第九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公司范围内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施行,各控股子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上报公
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将调整建议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重大事项会计处理的确定
  各子公司应及时将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
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
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各子公司每年 11-12 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
债权债务核实工作,制订并下发资产清查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及具体工作要求。
各子公司应根据要求,确定具体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配备足够的人员,
做好各项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实物资产的核查应确定盘点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并组织业务部门合理安排工作
进度和时间,做好业务准备工作。
  子公司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取得合法证据,提出处理
意见,经子公司管理层审批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的要求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控股子公司涉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事项,需上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审
核,并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在日常定期核对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对账、
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并依照公司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完整计入所属的会计期间。
  第十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
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
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四条 出具报告前,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校验:
  (一)会计报表项目之间的数据勾稽及逻辑关系;
  (二)会计报表本期与上期相关数据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四)财务报表总体列报的恰当性;
  (五)关注财务信息披露和经营信息间的衔接印证,核实报表项目变化、关
键财务指标等财务信息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是否
符合行业运行规律。
  第十五条 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会计报表
附注,对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
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本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并由
其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后,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收集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内部核算单位的财务
报告并审核,进而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告需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
理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的审核
程序主要包括:财务部会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财务负责人对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整体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方式及内容上报财务报
告。具体规定详见定期报告通知。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需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统一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及下属所有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要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
具的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对于重大调整事项应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
部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
应与其沟通。同时审计委员会对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提出
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
会审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合并
财务报告应与审计报告一同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报送。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
月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 2 个月内对外提供。经审计后
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
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份、报出日期,并由财务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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