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
(一)努力促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于一致,保持股票估值合
理,增强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汇集机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确保公司
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向投资者传递。
(三)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建立畅通的沟通关系,培育稳定的
投资者群体。
(四)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投资者了解和认同公司的战略和经营策
略。
(五)促进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
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使公司价值得到公平的体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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