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恒
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报备的义务。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
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
准备和完整。
第十二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除了应当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
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本指引前款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
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
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
身份证号 知悉的内幕 知悉途径
序号 知情人姓 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 信息时间、 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码 信息内容 及方式
名 地点 阶段
附件二: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