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 关于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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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背景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营业务涵盖作物科学、
贸易、特种油脂三大领域,其中大宗商品贸易是重要业务之一。近年来,全球经
济复苏乏力、国际形势复杂、地缘政治紧张,大宗商品价格经历了较大幅度的波
动。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商品市场
的供需格局持续调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
化,使得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在此背景下,粗放型经营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今
市场需求。为加强商品和外汇的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稳健性,公司需
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适度采用期货和衍生品工具。
  二、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塑料、液体化工品、天然橡胶、黑色及有色金属、农
产品等大宗商品。这类商品的价格频繁波动,受到供求关系、地缘政治、季节性
气候变化以及利率和汇率变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作为供应链中连接上下游的
关键角色,贸易商的定位也会随着市场情况变化,并在价格波动中受到船期、供
需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现货购销敞口风险。为此,公司及子公司
有必要通过分析大宗商品市场的走势,运用期货、期权等套期保值工具来管理现
货购销风险敞口,并借助期货和现货市场价格波动来获取收益机会。同时,由于
部分商品涉及进出口,公司及子公司面临外汇市场因国际政治、经济等不确定性
带来的波动风险。为了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对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
根据外汇资产、负债及外汇收支状况,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来控制
利率和汇率风险,以提高财务与经营的稳定性。基于此,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使用
商品期货、远期结售汇等工具,在商品期货和外汇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
更好地进行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及外汇风险管理。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
和外汇等,且原则上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
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存在相互风险
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
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以达成成本锁定、降低风险的套保目的。
  三、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投资金额在任何
时点不超过 8 亿元,合约金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 65 亿元,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方式:商品期货交易、
商品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交易。
  商品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
割一定数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商品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
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特定实物商品或商品期货的
权利。对以上合约的买卖叫做商品期货交易或商品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指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在将来某个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币种、金额、期限
办理两种可自由兑换货币间的兑换。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主要品种:黑色(螺纹钢、热卷板、
铁矿石、不锈钢、焦炭、焦煤、动力煤、硅铁、锰硅)、有色金属(白银、黄金、
铝、氧化铝、铜、铅、锌、镍、锡、镁、硅、工业硅、多晶硅、碳酸锂)、能源
化工类(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甲醇、乙二醇、沥青、精对苯二甲酸、苯
乙烯、纯苯、对二甲苯、原油、燃料油、石脑油、汽油、玻璃、纯碱、烧碱、短
纤、尿素、瓶级聚酯切片、液化石油气)、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农产品(玉米、
大豆、棕榈油、豆油、菜籽油、菜籽粕、豆粕、白糖、水稻、小麦、棉花、鲜鸡
蛋、苹果、纸浆、棉纱、红枣、玉米淀粉、瘦肉猪、生猪、花生)、金融期货(美
元指数、外汇期权、外汇远期、外汇互换)等。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主要市场: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
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能源
交易所、广西泛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纽约 ICE、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伦敦洲际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
易所、东京商品交易所、马来西亚衍生品交易所等;远期外汇交易主要通过资信
良好的银行完成。
   公司经营产品种类复杂,因场外交易具有定制化、灵活性、多样性等优势,
因此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同时公司在香港、新加坡设有子公司,是开展
国际贸易业务的重要离岸平台,在境外开展贸易采销业务过程中为了规避价格风
险,需在境外交易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在上述期货市场中交易,
少量为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商品期权场外交易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主要条款如下:
   期货交易所期货、期权合约期限一般为一年,场外期权合约期限可自行约定,
一般以一到三个月之内的短期为主。
   商品期货、期权每手合约金额在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场内交易无特定交易对手,场外交易交易对手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或
有资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根据交易所保证金比率不同,单个期货合约杠杆倍数在 2 倍-20 倍之间。
   (四)交易期限
   本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为 1 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或银行授信,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面临一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期货和衍生品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按照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
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
际损失。
  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周期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
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上的损失。
  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
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
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风险。
  (二)公司在境外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针对国际业务所开展,交易地
区均为政治、经济及法律风险较小,且利率、汇率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结算量较
大的地区。公司的境外交易对手仅限于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
良好的清算会员。公司已充分评估结算便捷性、流动性及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三)公司在场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业务结算量较大,产品结构较
为成熟和标准化。
  五、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控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各业务单元需要开立期货账户时,由业务单元填写申请上报业
务单元总经理审批,并报风险合规部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备案。如果选取的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金小于 1 亿元人民币或需要开通
场外期权、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权限,还须经公司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
办理合同签订和开立账户事宜。
  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有严格的业务管理流程,主要从交易
的账户开立、岗位设置、申请审批、操作执行、资金划拨、风险监控、会计核算
等几个主流程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有严格的止盈止损机制,对套期保值的期现单边货值上限及期
现合计的最大回撤比例进行设定。各业务单元的交易员可在权限额度范围内进行
期货和衍生品的建仓、平仓、交割等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旦亏损超出权限
额度的一定比例,则会被要求平仓,如果业务单元不及时平仓,则风险合规部及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根据风险预警信息强制平仓。
  公司及子公司在套期保值业务中设有风控预案,将由各业务单元风控人员负
责部门内各项套保风控指标的监控;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
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评估;根据部门内设定的相关风控
预案,对交易经理的头寸实施保值比例的调整或强行平仓等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在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严于交
易所的认定标准对所有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实控关联,一旦发现某一合约的单边
持仓接近交易所的持仓上限规定,立即要求业务单元做平仓处理,并通过分品种
授权交易的方式来避免自成交。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确认和计量衍生品投资产生的各项损益和公允价值,
并予以列示和披露。由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大部分期货品种、数据与现货
的各项匹配度并不高度严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核算要
求,因此,对不具备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条件的期货套期、套利收益分类认定在了
投资收益中,暂不采取套期会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核算原则如下:
  (一)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会计应
用条件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按会计准则所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衍生品价值。公司假定市场参与者
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当不存
在主要市场的,则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在相关假设
中,公司选择的市场参与者须同时具备:
易具备合理的认识;
期货和商品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是第一层次,即:在计量日能够
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对远期外汇采用第二层次
公允价值计量,即直接(即价格)或间接(即从价格推导出)地使用除第一层次
中的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之外的可观察输入值。当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时,公司所使用的估值模型主要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
等;估值技术的输入值主要包括无风险利率、基准利率、汇率、信用点差、流动
性溢价、缺乏流动性折价等。
  (三)套期会计
  公司对于可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套期保值会计应用
条件的衍生品投资,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在套期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包括记录: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以及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被套期项目性质及
其数量;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套期类型(公允价
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
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等。此
外,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或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将
对现有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以确定套期关系是否应该终止,或者是否应调整指
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从而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套期比率
(即“再平衡”)。
  如因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公司不能再指定既定的套期关系;或者套期工具
被平仓或到期交割;或者被套期项目风险敞口消失;或者考虑再平衡后(如适用),
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的,则套期关系终止。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
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
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
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
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
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
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
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
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
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
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不属于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
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
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
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
的,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
期损益。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
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
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全部或部分处置境
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
期损益。
  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七、结论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
降低经营风险,并通过合理使用外汇工具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
力。公司及子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面,已建立了相对比较完整的控制
流程和体系,可能的投资损失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具
有可行性。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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