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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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人 深 圳市联建光电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会现就提名 罗薇为深圳市联
建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 被 提
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 学 历 、 职 称 、 详 细 的
工 作 经 历 、全 部 兼 职 、有 无 重 大 失 信 等 不 良 记 录 等 情 况 后 作 出 的 ,本 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
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通 过 深 圳 市 联 建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或 者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 议 资 格 审 查 ,提 名 人 与 被 提 名 人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独 立 履 职 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 被 提 名 人 不 存 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第 一 百七十八条等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被 提 名 人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参 加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相关培训证明材
料(如有)。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 、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务员法》
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 关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领导 干 部在企 业兼 职( 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育部、监察
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
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基 金 经 营 机 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从 业 人 员 监 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二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理
事 ) 和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理办 法》的 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保 险 公 司 董 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四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管 理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 ,或 具 有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副 教 授 或 以 上 职
称 、博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方 面 高 级 职 称 且 在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等 专 业 岗 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七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均 不 在 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八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已发行股份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九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已发行股份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一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为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保 荐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 合 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二 、被 提 名 人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不 存 在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也 不 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三 、 被 提 名 人 在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具 有 第 十 七 项 至第二十二项
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 且 期 限 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五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被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且 期 限 尚 未 届 满 的 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六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因 证 券 期 货 犯 罪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的 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八 、 被 提 名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未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过 往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被 董 事 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一 、 包 括 本 次 提 名 的 公 司 在 内 ,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二 、 被 提 名 人 在 公 司 连 续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未 超 过 六 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 、本 提 名 人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否 则 ,本 提 名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接 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监 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 、本 提 名 人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本 声 明 的 内 容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业 务 专 区 录 入 、报 送 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对 外 公 告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上 述 行 为 视 同 为 本 提 名 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如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性 要 求 及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 本 提 名 人 将 及 时 向 公 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
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盖章):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日期: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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