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琏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0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称“公司”)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及补充
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公告编号:2025-116)。
七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观日路 8 号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新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有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各相关人
员。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103,947,10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3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0,058,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2005%。出席股东会的王新、杨苹、雷理程为关联股东,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议案 4 回避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13,888,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3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28,910,3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022,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13,888,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321%。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股东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
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39,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9%;
反对 174,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8%;弃权 13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02,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13,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1%;
反对 201,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9%;弃权 1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76,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424,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0%;
反对 380,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7%;弃权 14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7,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770,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7%;
反对 502,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1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83,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0%。
三、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章之菡律师、邱世豪律
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