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6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常州开元名都大酒店。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9 人,代表股份 160,678,1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4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6 人,代表股份 126,665,2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6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1 人,
代表股份 65,513,1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33,145,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1%。
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侯传科列席会议。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候选人数 6 人,应选人数 4 人,
为差额选举议案。
杨永岗先生、李宝山先生、张雪皓先生、李辉先生当选为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如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42,640,10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5,725,950 股。
表决结果:杨永岗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6,339,17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9,425,023 股。
表决结果:李宝山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4,650,06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7,735,915 股。
表决结果:张雪皓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42,299,18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5,385,035 股。
表决结果:李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90,82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90,824 股。
表决结果:顾远东先生未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4,858,56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55,041 股。
表决结果:温月芳女士未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候选人数 4 人,应选人数 3 人,
为差额选举议案。
李友根先生、邱学仕先生、徐高 彦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9,169,35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255,204 股。
表决结果:李友根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9,161,58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2,247,432 股。
表决结果:邱学仕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8,852,18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1,938,029 股。
表决结果:徐高 彦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5,156,36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03,727 股。
表决结果:潘华先生未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632,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3683%;弃权 9,420,1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3,1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18,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0488%;反对 374,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1%;弃权 9,420,1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93,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37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山、朱明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