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9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路 100 号绿地中央广场 10 幢 24 层)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249,514,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8.0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5,672,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5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23,842,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7,642,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7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7,642,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791%。
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507,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34,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8179%。
方隽云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495,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23,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6690%。
方骥柠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500,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27,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7263%。
张君刚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投票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507,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34,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8179%。
徐维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500,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27,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7263%。
董树荣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500,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27,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7263%。
徐杨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715,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43,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9.5451%;反对 7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345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22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0741%;反对 2,27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16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22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0741%;反对 2,27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16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22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0741%;反对 2,27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16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22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0741%;反对 2,27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16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22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0741%;反对 2,27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16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22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0741%;反对 2,27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16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22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0741%;反对 2,27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160%;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715,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4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9.5385%;反对 7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3515%;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715,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4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9.5385%;反对 7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3515%;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本决议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不具
有投票权的 1,392,500 股。
议案3、议案4.01、议案4.02、议案4.09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已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
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