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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5-1616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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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
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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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数的 40.171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 1,301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16,584,56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0.9119%。
年 12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713,880,884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2540%。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30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6,679,26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0.917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进行了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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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004,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29,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185%。
表决结果:721,728,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753,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92%。
表决结果:同意 721,979,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04,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668%。
表决结果:同意 721,8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06,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717%。
表决结果:同意 721,893,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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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18,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84%。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919,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44,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56%。
表决结果:同意 721,894,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19,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541%。
表决结果:同意 722,054,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79,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164%。
表决结果:同意 726,955,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79,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635%;反对 3,2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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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39%;弃权 38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727,316,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40,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396%;反对 2,9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27%;弃权 2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6%。
表决结果:同意 719,477,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9,48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表决结果:同意 719,387,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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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表决结果:同意 719,332,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4%。
表决结果:同意 719,33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表决结果:同意 719,421,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表决结果:同意 719,37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表决结果:同意 719,313,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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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19,397,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9%。
表决结果:同意 719,63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表决结果:同意 719,36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