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3: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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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卓镁”或“公司”)委托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星源卓镁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
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星源卓镁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
议 召 开 , 并 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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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2月12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
璎珞河路139号四楼高层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2月08日(星期
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74,78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688%。股东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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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8人,代表股份35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1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4.《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4.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4.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4.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4.0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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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75,12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
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1,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78%;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2%。
   议案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5,09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
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5,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024%;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9%;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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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75,10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
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25,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0%;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4%;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6%。
   议案4.《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5,09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
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5,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705%;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6%。
   议案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5,09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
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5,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705%;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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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6%。
   议案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8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
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37,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606%;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1%;弃权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33%。
   议案4.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9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
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25,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03%;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1%;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6%。
   议案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9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
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5,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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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705%;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6%。
   议案4.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9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
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23,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03%;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3%;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4%。
   议案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88,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
对2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弃权25,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777%;反对2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6%;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7%。
   议案4.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75,08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
对2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5,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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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256%;反对2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8%;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6%。
   议案4.0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5,10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
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23,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92%;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4%;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3、4.01、4.02属于特别表决议
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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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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