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超媒: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3: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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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
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
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法定及监管条件进行审核,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请董事
长审批。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交所。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
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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