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四)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
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
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
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
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
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
当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
的材料;
(二)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
件)。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
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
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
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管理层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
关财务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
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
务负责人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
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七)
董事长签发,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
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
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
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
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总经理是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
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各子公司应按
公司的要求,组织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子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
人或直接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该信息。
第六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询问、管理、披露
第六十三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
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作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作为答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询问的发言人。
第六十五条 公众传媒上出现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
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
司。
第八章 敏感信息管理
第六十六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
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
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
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
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大变化的事项;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
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有较大差异的;
播的信息;
(六)重大风险事项
备;
第六十九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七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
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值0.5%以上的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
义务:
值0.5%以上的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
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额超过100万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
告义务;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
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范围内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
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
事先应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
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
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
监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达到”
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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