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
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
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
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
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
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