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股东会运作程序,
保证股东会合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
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
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
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对外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本议事规则第十
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三条 对于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第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比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 日常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
权益比例;
(三)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
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
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条件
第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
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会议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资格确认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股东会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
投票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表决,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
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
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
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
东会通过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持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会议主持人
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
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国家
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
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
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施行,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
于”“少于”“不足”“达”“达到”,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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