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
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
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
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
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
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
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
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
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
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
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第十九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
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
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
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
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
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
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