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
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
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
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
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
他物品等的移交,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或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审计委员会可自行负责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启动离任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
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
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
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
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