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
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
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对外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
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
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下属公司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