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
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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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
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
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业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公司可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
师说明会、电话会议或网上路演;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
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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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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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
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对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
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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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
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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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等多种
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
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互动易平台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
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拟回复内容如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分子公司相关情况,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
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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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
发布任何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
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者关系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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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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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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