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责任的有关
人员和公司,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分公司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
调。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人、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
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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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提前向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咨询确认。
第九条 对于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
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
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第十三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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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本条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公司或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联络人应当在交易发生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当及时
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财
务资助金额大小,应当事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联络人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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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织;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关联交易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联络人应当事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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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的;
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
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联络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
情况等。
第十六条 重大变更事项:
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意见;
发生较大变化;
较大变化;
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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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重大事项:
或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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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
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
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当面或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
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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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子公司
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
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
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
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
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
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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