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 分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3: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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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20%。
   第六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七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第八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
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
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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