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如果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人数,则实行差额选
举。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
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
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提名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该候选人为董事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
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
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
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
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
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
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
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