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光韵达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独立董事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
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
=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
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
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
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
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