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
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
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事项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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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负责人是董事
会秘书。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全资
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事项。公司相关
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定稿、发布,且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
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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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
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作为本任职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络人,
负责本任职单位或部门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
重大事项进行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事项之外,对其他
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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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
范围的备案工作。信息知情者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
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
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
更进程。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如
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会议;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如
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会议;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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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第 3、4 目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在拟发生前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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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前款关联交易之前,均需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以下关联交易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尽量减少:
主体,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但上述情形的关联参股公司除外。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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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交易;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
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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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四)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五)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六)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七)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一)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
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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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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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后,如预计实际业绩与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
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及时
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
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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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媒体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
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述相关人员;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上述应在股份变
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
除锁定后,拟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
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计划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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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
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
终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
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的第一
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
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部门或下属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
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如有)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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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
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事
项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重大事项
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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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不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事项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未经披露前有保密义务,若因个人原因导
致重大事项提前泄露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
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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