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3: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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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
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
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
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履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
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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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
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
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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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可以在授权范围内
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财务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
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二)内审部:内审部负责审查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交易
的汇率水平、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以及未来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
或终止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
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
行关注,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审部应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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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审批机构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交易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
案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
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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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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